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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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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在主合同《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上,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后始得生效,并成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2.3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主合同释义);(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的 机动车 车(见主合同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之内。本公司按照其下落不明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4 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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