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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附加教育年金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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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公司 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高中教育年金和大学教育年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见释义 9.1)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9.2)24 时止。2.4 4 保险责任 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下列一项或者两项保险责任,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1)高中教育年金责任;(2)大学教育年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 4 .1 高中教育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6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 同周年日(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累计已交保费的 20%给付高中教育年金。本项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

大学教育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9  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2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累计已交保费的 20%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项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2.4 4. .3 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4 4. .4 4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高中教育年金和大学教育年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高中教育年金、大学教育年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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