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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新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版条款费率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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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新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新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版)》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二十八天及以上、五十五周岁(见第二十六条)及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特期。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言(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见第二十八条)或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瘐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言导致本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则无等特期。

二、基本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第二十九条)专科医生(见第三十条)初次确诊(见第三十一条)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二条);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膏事故导致关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见第五十六条)中。(二)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如您未选择其他可选责任,在给付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一)“中轻症疾病保险金及幡免责任""、“可选责任《三)‘恶性肿痼关爱保险金"或“可选责任(四)‘心脑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的票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三)“‘恶性肿痼关爱保险金”或“可选责任《四)“心脑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三、可选责任(一)中、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费(1)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读有效。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暴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言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瘐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见第五十七条)中。(2)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集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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