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悦人生终身寿险,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出现本条款第3.6.1项(保单贷款)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60日。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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