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业特性,展业相对困难,必须靠推销;需要大量人力才能满足市场渗透,成功率低、淘汰率高,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方式,委托代理合同,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纽带相对松散,薪酬机制,无基本底薪、按业绩取酬;多劳多得,不劳无获,组织管理方式,依靠主管招募而组建队伍,依靠制度实现扩张,营销员对自身权利尤其利益非常关注;激励机制在维护公司对营销员的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激励机制须公开透明,高度市场化,效率优先且有竞争性,须充分测算,并有效控制激励成本,须建立一套制度机制,激励和引导主管,激励制度须以主管为重点,搭建主管自我管理平台,营销队伍特点决定其激励制度的特点,备注:看起来很命苦,但命苦中透着敬业和乐观。
合同性质决定公司和营销员之间的纽带相对松散,激励机制在维护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重要性;取酬:明确的,公平,有效率优先;对于主管利益和主管行为应当是重点,行业和职业特性,相对艰难,评价不高;总结起来,作用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激励体系必须是明确、公平的,有效率的,直接为公司导向服务,有竞争性;必须为营销接受和广泛理解,透明;管理模式中,主管队伍的关注是重中之重。
寿险公司基本法的内涵,对公司而言,对个险销售队伍本身,是重要的经营资源:以委托报酬方式,实现定价佣金(附加佣金)在营销员队伍(主要是主管)中的分配,是公司长期固定、占比重大的刚性成本支出,是对队伍实现有效掌控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管理手段,是有效实现业务发展和队伍发展目标的核心杠杆:导向组织扩张、绩效提升、主管履责,除佣金外最大、最稳定、最有保障的利益;最核心的利益分配关系,最公平、最可依赖、最具激励性的游戏规则,实现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行动指南,基本法是个险渠道营销队伍管理的核心制度,是销售队伍建设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
基本法学前需知—职级与职责,第四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五十条,保险营销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更好的了解这两大亮点,我们按照各个主管职级分别来看看管理和培育的委托报酬设计。首先我们看看组经理的委托报酬。大家都知道,基本法的设置往往最高的都是在离自己最近的人员身上,所以了解组经理的利益构成,也是了解自己最核心利益的构成。各级主管利益讲解均通过架构图的不同着色动画讲解每个奖项可以计提的人群,通过随后的奖项表格讲解具体的计提方式,可以穿插一定的新旧制度报酬设置的对比。架构图强调提佣模式的不同,表格强调系数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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