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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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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九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 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2 年内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 殴斗(释义 八)、醉酒 (释义 九),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释义十) ;五、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释义 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十二 ) 或驾驶 无 合法 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三 ) 的机动车(释义 十四);六、战争(释义 十五)、军事冲突 (释义 十六 )、暴乱(释义十七 )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释义 十八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交付日( ( 释义 十九) )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吉祥人寿附加两全保险条款(第5页)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您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 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 零时 起中止。在本 附加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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