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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鸿鑫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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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趸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以及当月风险保险费后的余额。二、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三、本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四、每次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五、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第十三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当保单借款及利息 (见释义十一 ) 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第十四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 退还 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借款利息及 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保险单周年日 见释义十二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或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 日内进行给付,并在保单账户价值内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且 部分领取金额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 不得 低于 本公司当时规定的相应限额 ;2. 每个保险单年度部分领取金额 之和 不得超过 累计 所交保险费的20% ;3. 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 当时 规定的最低限额。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 和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为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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