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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费率20页.doc

  • 更新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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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3.3  保险金申请... 4

3.4  保险金的给付... 5.1 xi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

3.5  诉讼时效...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4.2  宽限期与续保... 5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

6.    其他事项... 6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

6.3  扣除款项... 6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6.5  合同内容变更... 7

6.6  联系方式变更... 7

6.7  合同效力的终止... 7

6.8  争议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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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1]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4]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5],经医院[6]诊断必须住院[7]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       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住院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含7日)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我们认可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90%比例给付;

②       若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任何一种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我们按70%比例给付。

 

因,需若被保险人从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之外的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等)获得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补偿(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余额不超过未从上述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本公司应给付的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9],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4)健康检查[11]、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15]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6]、跳伞、攀岩[17]、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8]、摔跤、武术比赛[19]、特技表演[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1]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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