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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乐盈盈及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费率34页.doc

  • 更新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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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2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3.3  保险金申请... 5

3.4  保险金的给付... 5

3.5  宣告死亡处理... 5

3.6  诉讼时效...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6

4.2  宽限期与续保... 6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6. 其他事项... 6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

6.3  扣除款项... 7

6.4  合同内容变更... 7

6.5  联系方式变更... 7

6.6  职业或工种变更... 7

6.7  合同效力终止... 7

6.8  争议处理... 7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7

附表二: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9

附表三:幸福乐盈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单位:人民币元)... 9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乐盈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9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2],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Ⅲ度烧烫伤[3]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特别给付

①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4]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②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载客用轿箱式升降机(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上述特别给付部分对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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