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祥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1][1]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4][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6][6]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1][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三个保单年度等。
[3][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4]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6][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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