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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解析特色示例演示投保规则4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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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解析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品质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如意版)保险产品组合由《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和《人保寿险品质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如意版)》组成,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非强制性搭配,可由客户自行选择;美满鑫家的分红是不确定的;品质金账户(如意版)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可能低于假定结息利率。保险产品组合产品解析产品要素出生满28天-74周岁投保年龄3年、5年、10年交费方式10年、15年保险期间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具体以《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条款为准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在下表中所对应给付期间内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中所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年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扣减已给付的年金(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注:具体以《人保寿险美满鑫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条款为准,红利是不确定的。三金一利一豁免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可选部分3年交10%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五个、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5年交 20%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

至本合同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五个、第九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10年交 60%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十四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止(含第五个、第十四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保单红利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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