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寿C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寿C款养老年金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市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见10.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3)零时止(不含年满106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见10.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3)零时止(不含年满106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养老年金开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始领取年凭证上载明,但不得小于投保时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频率分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如果您选择按年领取,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您选择按月领取,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月日(见10.4)。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选择的领取频率和如下对应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1)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5%:(2)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其中,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见10.5)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生存,我们按前述约定正常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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