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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尊享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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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幸福尊享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 犹豫期自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S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现金价值;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其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现金价值;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3基本保险金额×(1+3.0% )(保单年度数-1)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0%)“保单年度数-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0%年复利形式增加。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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