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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父撞儿子获赔百万分析第三者责任险涉及家庭成员赔付问题5页.pdf

  • 更新时间: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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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父撞儿子获赔百万”的案例发生以来,特别是法院二审终审后,引发社会极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吴先生作为肇事者,肇事后反而得到巨额赔偿,是否符合法理及情理?此案的判决结果,究竟是法院希望的保护弱者,还是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生命安全?二是吴先生的儿子(以下简称“吴儿”)是否符合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是否应将家庭成员列入第三者的责任免除范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免予赔付?

此案判决后至今,又有多起类似案件发生,判决结果均为保险公司对肇那么,此类案件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根源何在?是否应将家庭成员列为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应如何保障三者险中涉及家庭成员,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值得深入探讨。案例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2020年8月,吴先生着急开车出门办事,在起步行驶时没有留意到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边玩耍,意外将儿子辗轧身亡。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儿的死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吴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拒赔,遂吴先生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吴儿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肇事者,又是赔偿请求权人,其身份竞合不应作为原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障责任范畴;事发时吴儿仅两周岁,吴先生夫妇作为吴儿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本案所涉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三者险赔付时家庭成员属于“第三者”的责任免除范围,在本次事故中吴儿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立案,并于该月底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吴儿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保险公司以吴儿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蔬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吴先生夫妇共计获赔111万元。随后,被告人保财险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三者险赔付时应将家庭成员除外,在本次事故中吴儿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此外,一审认定的监护责任过轻,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2021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保财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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