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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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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消消保领域“纲领性文件”新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9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管理办法》不仅首次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还从规格、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升级,充分考虑到了近年来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个人信息保护、可回溯管理、强制捆绑、暴力催收等问题。同时明确具体的规范机构经营行为,聚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可以说,新的《管理办法》就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产品逐渐多元化,万能险、投连险、增额终身寿险等,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适合投保人群也不同。本次新规明确规定防止保险销售人员将不适当的保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人。对普通消费者,不得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产品设计】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机制】与拟出台的《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中,要对人员分级、产品分类,按级销售对应产品的要求相一致。个代渠道转型承压,不少公司重启银保渠道,也就导致最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银行柜员推销保险产品的现象更为火热。本次新规更明确指出第三方机构也不得到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网点,向消费者推介产品。甚至于,第三方合作机构,也不得进驻险企的自营互联网平台!严禁驻点销售,包括自营互联网平台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禁止驻点】规范承保和理赔,明确险企“五不得”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不得仅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进行“轰炸”式营销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强制指定第三方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开展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呼、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避免短时间内对同一消费者重复呼叫和高频发送短信等行为醒目位置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完善11项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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