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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意心守护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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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该 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 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2.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列 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 2.4.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 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②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0.7)。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 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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