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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心久久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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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安心久久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本《安联安心久久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1.2保险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抢、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1.5犹豫期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1.6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3)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t(一)重度疾病给付1.首次重度疾病给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呵的专科医生按本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且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以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我们确定并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我们确定并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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