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合同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二、年金给付,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领取年金:1. 年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我们每年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2. 月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我们每月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故意自伤;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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