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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网销长险产品介绍14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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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按照保费的105%给付;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3.于41-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高残,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于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180天内且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上述第一款已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于180天内且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除上述第一、二款给付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七、满期保险金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2.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
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退还保费;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于年满4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3.于41-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高残,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于6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180天内且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上述第一款已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三、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于180天内且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除上述第一、二款给付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十、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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