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保险期间为十五年的,交费期间为五年;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交费期间为十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特别关爱金,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2.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呵护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对自身的保险规划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惠禧宝年金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25500元。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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