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57种轻症,给付基本保额20%!最高可赔三次!重疾额度不受影响!注:1.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以上保险责任需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额!注:1.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以上保险责任需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额!注:1.以上保障责任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的保险责任。2.以上保险责任需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