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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销售面谈新型保险主打产品介绍2019版职训A优化55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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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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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享鸿福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主要责任一、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男性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9种)。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7种)。上述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以产品条款为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1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8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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