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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常青树升级包疾病保险条款费率投保理赔保全.zip

  • 更新时间:2019-08-20
  • 资料大小:1.13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yaoq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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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三、借款本息达到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若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保险单内其他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合同中止和复效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本附加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解除和变更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五、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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