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受益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三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 年 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1.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二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于 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 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 险人 于 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 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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