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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吉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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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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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太平盛世吉祥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8 条中所指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8 条所指的轻症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本合同第 8 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或保单 现金价值(见释义) (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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