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0 180 天内(含第 0 180 天),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1 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0 180 天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 等待期内 患有 本合同 所列 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 ;被保险人 等待期内 患有 本合同 所列 的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等待期内患有指被保险人等待期内经 医院 2 确诊患有或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有 本合同所列疾病。发生 上述 第(1)、(2)种情形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 上述 第(3 3 )种情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8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 “1 1. .6 6 重大疾病 种类及” 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首次患有 3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约定的 “1 1. .5 5. .1 1 身故、 保险金”、 “1 1. .5 5. .2 2 中症 疾病 保险金”和 “1 1. .5 5. .3 3 轻症 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均效力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1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3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