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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经典案例共享罪犯罪构成特征相关案例分析刑罚规定14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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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林锋送2000"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林峰等按照两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景阳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伤亡人员的家属吴贞春、张作文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林振华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经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陈景阳承担,并对被告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同意。

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陈景阳和被告人张某作笔录,被告人陈景阳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车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某、陈景阳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未达较大数额标准,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谁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陈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被告人吴贞春等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陈景阳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独立的一个行为,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陈景阳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妨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被告人吴贞春、张作文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利诱等方法指使陈景阳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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