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条款;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释义一】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释义二】,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见《附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身故 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 的 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释义 三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合同 的 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四】、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条 红利,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第九条宽限期,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