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特别生存金,1.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3 年或 5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 个 保险单周年日 5 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身保险。2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5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三、祝寿金,如果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在 年龄在 30 周岁 及 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 祝寿金 领取年龄 6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期数 7 的乘积给付祝寿金。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养老金,在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 及 以上,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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