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三、特别关爱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特别关爱金。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身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9。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别关爱金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 10,且自该6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7 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 1。8 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9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特别关爱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第八条 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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