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加守护 2019 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50 周岁(见8.1)。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77 周岁或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主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2);(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60%。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满期保险金对应表》中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对应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3);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6)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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