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0 90 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事故(见 9.2)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3),或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见 9.4),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9.5) 确诊患有下列情形之一:(1)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2) 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3) 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特定少儿重大疾病;无论确诊日期是否在等待期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两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或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