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单独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只可选择基本部分;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富德生命附加倍健康两全保险”,则须同时选择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不含猝死(释义三))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不含猝死(释义三))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按第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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