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