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倍。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4.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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