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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3页.doc

  • 更新时间:20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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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康宝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但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二、轻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时保单经过整年度数)×20%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但轻症确诊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40%。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轻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轻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轻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轻症确诊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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