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国
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如
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
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
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
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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