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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侵占保费案例分析21页.ppt

  • 更新时间: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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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侵占保费 案例分析
截留保费的概念及案例分析
挪用、侵占保费的概念及案例分析


公司内部处罚及外部处罚
目录
截留保费的概念及案例分析
《一》截留保险费的概念
概念: 除因不可抗力,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客户的保险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客户委托领取的保险金、保险赔款;
特别提示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销售人员突发严重疾病,或当地突发洪水、暴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销售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间交回或交付,且已及时与公司及客户联系反馈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伪造单证截留保费案例
【参考案例】 2012年3月15日,客户王某因保单失效接受公司预警回访电话时反映,其已于3月12日晚上,将保费3500元交以现金形式交给了业务员顾某。经查,客户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为3月13日,客户王某持有一张无收费日期金额为3500元的收款收据,而单证系统显示该号码收据为已核销收据。公司连夜调取该业务员名下保单全面排查,未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经查,顾某为显示自己的服务专业、收费行为正规,私自以空白客户联为模板,印制了一批收款收据,在向客户收取现金时开具。受到客户王某现金后,顾某因事耽搁了一天,3月14日至公司时保单已失效,打算过两天就将钱顺便还给王某让客户亲自去办理复效。
违规认定: 顾某已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超过3天未缴到公司,应认定截留保费成立,私自印刷公司收款收据,符合第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要件,应认定伪造单证成立。
违规处理依据:顾某违规行为系公司主动发现,伪造单证也只为“显示自己的服务专业、收费行为正规”,可认定主观恶性较小;但顾某同时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及第十一条,给客户造成一定损失,有一定负面影响,不具备从轻处理情节,应按第二十条第(三)款,记7-9分,并按第二十七条收回代理佣金,追偿经济损失。但请注意,如果主观恶性较大,可直接记12分,解除代理合同。
违规认定及处理结果
1、对营销员违规行为扣8分。
2、取消最临近的考核月晋升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
3、自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计扣人民币1600元。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计扣。
4、自违规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公司任何荣誉称号评选活动的资格,不得参加公司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
5、计扣其违规行为发生时直接主管800元人民币,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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