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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解读人寿保险与遗产税13页.ppt

  • 更新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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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遗产税开征试点传闻的再起,人寿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避税工具越来越受到有钱人的关注和重视,人寿保险的购买热情似乎被一夜激发。据多家媒体报道,保险公司频频签下天假保单,不少私营业主成为保险公司的“座上宾”,避税成了他们投保的主要动机。武汉有人购买总额高达1亿元人身寿险;深圳市场出现了一张趸缴保费1.03亿元、一张年缴保费2680万元(3年期)的巨额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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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规避遗产税的有效手段,人寿保险到底能为继承人带来多少实惠,或者说遗产税到底有多高?我们不妨先看两个遗产税案例:

 

     

      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他去世后留下价值逾6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经当地税务部们核定,其继承人需缴纳遗产税119亿元,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12名继承人或“质押股票”,或“借贷”等,千方百计筹足税款并悉数缴纳后才取得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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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国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霖园关系企业集团核心人物蔡万霖,有“聚财之神”的美名。2004年,蔡万霖去世留下超46亿美元的巨额遗产,按照当地税制,其子女需缴纳超过7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但由于蔡万霖曾购买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最终,其子女缴纳遗产税金额大大降低。

      以上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不难看出,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对于富人来说,已经是一种难以忽视的理想避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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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税是政府对财产所有人因其死亡(含宣告死亡)遗有的财产所征收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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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税的征收对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国际的通行惯例,遗产税往往是与赠与税同时开征的,以防止财产所有人以赠与的方式的处分财产,我国的《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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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寿保险的规定在《草案》第五条中有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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