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介绍
内容仅供参考,一切内容以产品条款和相应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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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利益分析
问题解答
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 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等待期: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2)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发生上述情形(1)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0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
提前给付
1、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轻微脑中风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7、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
8、主动脉内手术
9、脑垂体瘤及脑囊肿
10、重度头部外伤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十种重大疾病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规则
本保险的投保规则除须执行《个人人身保险投保规则(2012版)》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2.本险种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重大疾病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3.本险种不得附加除“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民生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长期附加险。
执行时间:自上市之日起至8月31日
体检规则:
(一)被保险人年龄≤3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50万元,可免体检。
(二)被保险人年龄31-4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40万元,可免体检。
(三)被保险人年龄为41-5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30万元,可免体检。
适用范围:
本规则调整适用于Ⅰ类和Ⅱ类机构的A级代理人、B级代理人,Ⅲ类机构的A级代理人。C级代理人、Ⅲ类机构的B级代理人仍执行原体检标准。
产品上市、规则调整
产品介绍
产品利益分析
问题解答
产品优势
四重保障 立体防护
保轻保重 贴心关怀
安享健康 一生相伴
投保便捷 受众广泛
超值服务 高端尊享
优势一:四重保障 立体防护
一张保单,解决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身故保障、高残保障四重人生风险,保障全面。
优势二:保轻保重 贴心关怀
10种轻症疾病+40种重大疾病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优势三:安享健康 一生相伴
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障关爱长,呵护一生。
优势四:投保便捷 受众广泛
上市之日起至8月31日:
被保险人年龄≤3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50万元,可免体检。
被保险人年龄31-4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40万元,可免体检。
被保险人年龄为41-50周岁,投保《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体检额度(重大疾病)≤30万元,可免体检。
健康险重疾条款的设计不受保监委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10万之规定,而少儿健康频亮红灯,家长关注,可做大少儿保单。
优势五:超值服务 高端尊享
如意金康客户,尊享“重疾关爱”附加服务
门诊挂号预约服务
网上医疗咨询服务
全程导医导诊
电话会诊服务
国内专家二次诊断报告
国外专家二次诊断报告
案例解析
王先生,今年30周岁,正是人生责任最终的阶段,倍感压力重大,看到媒体上关于重大疾病的相关介绍后,想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经过考虑,选择了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利益介绍
★轻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本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王先生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产品介绍
产品利益分析
问题解答
以小组为单位
谈论以下三个问题
1、对金康卖点总结及包装
2、推动会遇到的困难
3、解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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