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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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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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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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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宽限期
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指定、变更或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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