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裕养老组合介绍
前保重疾、后保养老
护理关爱、随鑫所裕
1
出生28天
女:55周岁以下
男:60周岁以下
一、养老年金
每年领取养老金(男:60或65,女:55或60,领取25年)。
二、身故保险金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被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已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则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给付一倍基本保额,40种重大疾病(与新康终2012相同)
二、恶性肿瘤——额外再给付50%基本保额
三、身体高残——给付一倍基本保额
四、身故——给付一倍保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险期间
生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
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
领取养老金之前——所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领取养老金之后——给付一倍基本保额(一次性,非每年给付护理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与现价较高者
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保险期间
与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相同。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一倍保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责任免除条款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鑫裕护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或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N≤7
四个险种搭配自由灵活,保额配比有序
以养老金年领取1万元为例,重大疾病保险和护理保险的最高基本保额等于25万元。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基本保额等于养老金合计领取金额的2倍,即50万元。
备注:N≤7
金先生,30岁、选择10 年交费,年交55150元、60 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鑫裕养老
保费:50000元
养老金年领取额:50005元
鑫裕定期重疾
鑫裕护理
鑫裕长期意外
保额:100000元
保费:2310元
保额:100000元
保费:2550元
保额:100000元
保费:290元
合计首年保费为55150元,交10年,共交费55.15万元
交费期10年:每年55150元
重疾保障(40种):10万元;
恶性肿瘤保障:15万元;
身体高度残疾保障: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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