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配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
女性: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为二十五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已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则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单借款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投保人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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