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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利益条款5页.doc

  • 更新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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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相同。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自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第六条 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合同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

前述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仍处于护理状态须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不受前述首处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一、疾病和疾病状态

(一)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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