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对象
高级营业主任发展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适用于已经与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签署《代理人合同》(以下简称“代理人合同”),并被本公司指定加入本计划之高级营业主任(SUM)。
二. 高级营业主任发展支持计划( “本计划”)有效期限
自本计划签署后的二十四个月。
三.奖励与考核标准
(一)、月度财务补助金
自本计划签署之当月起,高级营业主任应达到下表规定之所辖团队首年佣金及所辖合格人力的考核指标,并满足公司对高级营业主任的各项要求,公司将为高级营业主任核发月度财务补助金。
月度财务补助金的金额分别为:本计划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人民币4800元,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人民币3200元。
高级营业主任 (SUM)考核标准一览表
考核指标 月份 | 所辖团队 | 所辖 | 考核指标 月份 | 所辖团队 | 所辖 |
第一个月 | 700 | 0 | 第十三个月 | 7700 | 10 |
第二个月 | 1400 | 1 | 第十四个月 | 7700 | 10 |
第三个月 | 2100 | 2 | 第十五个月 | 7700 | 10 |
第四个月 | 2100 | 2 | 第十六个月 | 7700 | 10 |
第五个月 | 2800 | 3 | 第十七个月 | 7700 | 10 |
第六个月 | 3500 | 4 | 第十八个月 | 7700 | 10 |
合计 | 12600 | 4 | 合计 | 46200 | 10 |
半年通算 | 13860 | 4 | 半年通算 | 50820 | 10 |
第七个月 | 4200 | 5 | 第十九个月 | 7700 | 10 |
第八个月 | 4900 | 6 | 第二十个月 | 7700 | 10 |
第九个月 | 5600 | 7 | 第二十一个月 | 7700 | 10 |
第十个月 | 6300 | 8 | 第二十二个月 | 7700 | 10 |
第十一个月 | 7000 | 9 | 第二十三个月 | 7700 | 10 |
第十二个月 | 7700 | 10 | 第二十四个月 | 7700 | 10 |
合计 | 35700 | 10 | 合计 | 46200 | 10 |
半年通算 | 39270 | 10 | 半年通算 | 50820 | 10 |
(二)、直辖EM月度管理奖金
1. 高级营业主任直辖的已参加本公司发展支持计划的主管(即UM)(简称“直辖EM”)达成其各自相应的所辖业绩责任额及所辖合格人力的月考核指标,公司将于该直辖EM通过考核月份之次月向高级营业主任发放月度管理奖金人民币1000元。
2. 高级营业主任之直辖EM如未能达成当月所辖团队首年佣金及所辖合格人力考核指标,但直辖EM在第六个月、第十二个月、第十八个月及第二十四个月达成其半年通算考核指标的,公司将分别在第七个月、第十三个、第十九个月及第二十五个月补发未达成考核指标月份之月度管理奖金给其高级营业主任。
3. 在直辖EM未达成考核指标的月份,如高级营业主任本人出勤率未达到80%或未达成所辖团队首年佣金责任额的50%的,不得领取按前条补发的月度管理奖金。
四、说明
(一)高级营业主任除应达成第三条之(一)规定的考核指标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月度财务补助金:
1. 与公司间的代理人合同在有效期内。
2. 初期培训计划阶段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
初期培训EMTC 课程包括公司介绍、公司文化和营销系统介绍、XX保险大学培训体系介绍、 缩短版本的ITC(新秀培育基础班)、AUMTC(助理营业主任培训)和UMTC(营业主任培训)。
在可安排的情况下,初期培训应该在培训和招聘期间完成,即在本计划开始之前完成。
3.高级营业主任本人出勤率达到80%或以上。
(二)半年通算考核指标:
1、 如高级营业主任未能达成第三条之(一)规定的当月考核指标,但其在第六个月、第十二个月、第十八个月及第二十四个月的月底时,可对其半年内的所辖团队首年佣金及所辖合格人力按月累计计算,达成当期之半年通算考核指标的,本公司将在半年通算之次月补发未达成考核指标月份之月度财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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