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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账户型险种的实务操作,确保业务积极
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
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
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 号)等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一、承保管理
第一条 只有符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财
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销售管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本
产品”)中对销售人员基本资质的要求,且在以往销售中无误导客
户不良记录的销售人员,方可参加本产品销售培训,且须完成全部
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的,方可进行销售。
第二条 销售人员销售本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
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
容。
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
列语句后签名: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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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销售人员销售本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提供公司统一设
计制作的产品说明书。
第四条 本产品的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主险合
同的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转入的方式支付,另一种是采用追加保
险费的方式支付。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
高于主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公司当时规定的其他追加保险费条件。
第五条 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为保单账户价值。
第六条 本产品仅可在其主险新保时附加。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须与其主险一致。
第七条 办理本产品时,使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若投保时
有追加保险费,则追加保险费填写在“追加保险费”栏。
第八条 合同生效日,系统自动建立万能账户。账户建立前的
已交保险费按公司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利
息与追加保险费一并计入保单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总账号为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分账号为保单
号,账户开设遵循一被保险人对应一个总账户、一张保单对应一个
分账户的原则,一个总账户下可有数个分账户,但同一被保险人只
能拥有一个同一产品分账户。出单后打印首期对账单,首期对账单
列明各项费用明细,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主险转入的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金额;
2、首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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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户迟建所补的利息及利率;
4、保单账户价值。
首期对账单与保险合同一并交送客户。此后每年打印一次对账
单寄送客户。对账单按分账户打印,一张保单对应一个分账户、对
应一张对账单。
第十条 建立万能险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
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保险合同与首期对账单送达客户后,公司售后服务部门须进行
电话回访服务,电话必须由投保人亲自接听。服务人员代表公司向
客户致谢并了解以下情况,回访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和
保险合同回执上亲笔签名;
2、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
有的权利;
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
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额;
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确认投保人是否
购买了该保险产品;
7、核对通讯地址并告知如通讯地址变更,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公
司。
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
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
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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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包括通话日期、时间、了解的情况等) 。回访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补救。
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保单账户于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建立。
第十二条 本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已支付的保险费;账
户建立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公司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所追加的保险费
等额增加;
3、从主险合同转入祝福金、祝寿金或红利的,保单账户价值按
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4、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
加;
5、公司按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
单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
6、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
的金额及按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7、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按公司当年应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8、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
户价值按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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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
接降为零;
10、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
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三条 若主险合同的祝福金、 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或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另有指定但受益人均签署权益转换授权书
向投保人转换权益的,祝福金、祝寿金给付时自动按约定的给付时
间转入本产品保单账户。
第十四条 主险红利的权益属于投保人,故一旦派发,即自动
进入本产品保单账户。
第十五条 “追加保险费”的账户处理。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随时向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
高于主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公司当时规定的追加保险费条件。
第十六条 保单账户的结算
结算时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本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
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
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本产品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二十四时或合同终止时根据
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 公司按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
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账户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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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日结算,计息天数为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
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进行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合同规定的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七条 年保证利率
本产品合同的年保证利率为 2.5%,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
2.5%/365。
合同生效后,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若当年保单账户价值小于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若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年保证利率计
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公司不再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年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
均等于年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到的保单
账户价值。
第十八条 账户明细及对账单
主险合同转入的祝福金、祝寿金及红利的,本产品保单账户价
值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并于转入日开始计息。
每个正常结算日结算的明细应追溯按对应“结算日”计入万能
账户。
对账单明细应有:
1、 主险合同转入的祝福金、 祝寿金及红利 (金额、 名称、 时间) 。
2、 “追加保险费” (金额、名称、时间) 。
3、进行结算日结算的相关明细
(1)结算日保单账户利息收益(收益的金额、时间、名称、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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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利率)。
(2) 按合同约定,根据年保证利率调升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
账户价值增加到调升后的金额(金额、名称、时间)。
4、投保人部分领取
(1)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名称、金额、期次、时间
(2)部分领取所收取的领取费用 (名称、金额、期次、时间)。
5、被保险人领取年金金额(名称、金额、期次、时间)。
6、犹豫期退保撤消账户
(1)犹豫期退保撤销账户提取金额(名称、金额、时间)。
7、退保撤销账户
(1)退保撤销账户提取金额(名称、金额、时间)。
(2)退保撤销账户提取费用(名称、金额、时间)。
8、理赔撤销账户
(1)理赔撤销账户提取(名称、金额、时间)。
9、支付主险及其它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支付主险及它附加险合同保险时提取(名称、金额、时间)。
10、因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或性别申报错误,按照合同约定更正
保单账户价值的(名称、金额、时间) 。
首期对账单的打印:保单生效出单后须打印对账单随同新出保
单一并送达客户。
承保生效后各年度对账单的打印:对每个自然年度有效的保单
须每年打印并寄送一次。分公司必须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结算后一
个月内组织打印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
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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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
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主险红利、祝福金、祝寿
金的转入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支付主险保险费及其它附
加险保险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险费及其
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
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
的,合同终止。
三、给付、保全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三、给付、保全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一般保全、给付业务处理可参照传统寿险产品管理
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的《个人寿险保全作业手册(2009
版) 》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撤单的管理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
间,请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
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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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犹豫期撤单。附加有“附加财富管家年
金保险(万能型) ”的保单,犹豫期撤单时,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
(万能型)随同主险一同撤单。主险需扣除 10 元工本费,附加万能
险无需扣除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1、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时,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合同终止。 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合同解除时,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公司收到投
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
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保单年度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0%
第二十三条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少于 10,000 元, 且被
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公司申请年金。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
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 9%给付年金。
第二十四条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
户价值,但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保险人当时仍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低于 500 元。
2、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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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保单年度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5%
4%
3%
0%
第二十五条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1、 如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宽限期内未支
付,且本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及其他附
加险合同保险费,公司将以本产品的保单账户价值支付当期应支付
的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用以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不
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
1、合同有效期内,若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产品合同效力同时
中止。
2、本产品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
算:第一阶段为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次日到合同效力中
止日,保单账户价值根据计息天数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单利结算;第
二个阶段为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续期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续期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在购买本产品后,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
缴纳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必须同时满足如下 5 个条件:
1、主险保单有效;
2、主险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10,000 元;
3、在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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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次追加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主险单期保险费,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5、累计追加保险费不得高于主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本产品保单账户价值可用于支付主险及其他附加
险合同保险费。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未成功交费的,
在自动垫交或保单失效之前若本产品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当期主
险及其他附加险保险费,则从本产品保单账户中支付主险及其他附
加险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追加保险费按新保收费流程操作。投保人通过电
话、业务员或公司柜面通知公司追加保险费时,接待人员(电话中
心 95500 服务人员、业务人员或柜面人员)应向投保人反馈以前的
缴纳情况和欠费情况,了解投保人的追加缴费金额,并核对其缴费
银行账号;未签订转帐授权书的,由业务人员上门补签授权书,并
交回公司柜面录入。柜面人员将追加保险费的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
生成电子转账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