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营业单位应严格考核理财经理的业务品质,成立相关评审机构,负责对各职级理财经理业务品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理财经理有以下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发放奖金或参加年度表彰大会等形式的奖励:
1、服务品质良好、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良好效益;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津贴;
3、注重团队建设,互帮互助,长期为公司服务;
4、在学习和学术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
5、结合业务拓展,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6、其它突出的优秀成绩或事迹。
第三条 理财经理有以下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薪、解聘等形式的处罚,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误导客户投保,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进行业务操作,给客户或公司造成损失;
2、服务态度差或服务质量低劣,遭到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
3、严重违反公司投保和核保规则;
4、以获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将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私自交于他人开发或因客户资料泄漏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5、有违法、违纪行为;
6、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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