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范围:2012年6月30日前上岗且7月当月达成合格人力的试用营销员
二、筹备资格:
1) 年龄在23-55周岁之间,有进取心,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历史记录;
2)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人员中专可破格录取;
3) 有保险从业经验者或销售经验者;
4) 同业从业公司不超过3家,同业从业时间不超过10年;
5) 所有营销员必须经营业区组训初试通过,并由营业区负责人面试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培训。
三、筹备期待遇
筹备时间 | 工作重点 | 阶 段 目 标 | 筹备津贴 | 增员津贴 |
5月份 | 人力招聘 | 公司文化学习,增员技能学习和训练。 | 600元/月(每月发放400元,其余津贴预留,达成条件一次性补发。) | 筹备期内每增员送训一个有效新增人力,奖励增员津贴200元。 |
6月份 |
1、出勤要求:每日8:30前及早会结束后进行两次考勤点名。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筹备津贴50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全部筹备津贴。两次点名均不到者视为缺勤,缺勤一次扣除筹备津贴100元,当月累计缺勤4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全部筹备津贴。
2、每月25日前(含)签署入司协议者,该筹备月筹备津贴按600元计算。每月25日(含)以后签署入司协议者,该筹备月筹备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标准为30元/天;
3、筹备津贴每月发放400元,其余部分预留。符合出勤要求并在6月30日前上岗且7月达成合格人力,随7月份佣金一次性补发预留部分津贴。
4、有效新增人力:6月30日前上岗且6、7月份累计FYC≥800元。
5、增员津贴随次月佣金合并扣税发放,拟定级主任以上人员不享受增员津贴。
6、增员人和被增员人可同时参训、建立推荐关系并计入筹备期的阶段考核目标;
四、创业期待遇
创业时间 | 计发条件(元) | 创业津贴(元) |
7月、8月、9月 | 月FYC<800 | 0 |
800≤月FYC<1500 | 1600 | |
1500≤月FYC<3500 | 2400 | |
3500≤月FYC | 4500 |
创业津贴与基本法利益不兼得,方案所涉及的保单一年内不得退保,否则公司将收回方案所得,上级主任、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五、其他说明
1、 合格人力:当月FYC≥800元。
2、 以上方案中涉及到的标准保费、合格人力等均为当月预收且承保并扣除犹豫期退保、当月未回单的数据为准;
3、 以上方案不与分公司其他组织发展方案兼得。
4、 以上方案中未列明的待遇、条件将严格执行2011版《基本法》标准;
5、 以上方案中所涉及的现金奖励,将在达到对应标准后根据分公司合并扣税政策,随当月佣金发放至本人工资卡;
6、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现团队或者个人出现舞弊、作假、虚报等套取费用的,公司将根据数额大小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罚工资、双倍罚款、撤职、开除等处分;
7、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分公司营销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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