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传销 捍卫营销
何为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
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
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
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
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
费用为条件取得 加入资格等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
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特点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或类似于更人性化的家庭宴会方式,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即位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和实质的投资经营行为。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营销
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二者区别
传销与营销(直销)的实质区别是:营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销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传销实际上也从以往的商业行为转变为金融活动,以诈骗钱财为目的。
保险营销虽增人,但更主要是以卖产品为主,卖产品收入比增人收入快而且高,保险营销受国家法律保护,且政府支持保险业发展
变相传销—连锁销售
“连锁销售”采用“五级三阶制”,都以几何倍增原理发展下线,强调一次性投资、无业绩压力(无限代累积制)、资格永不滑落(无滑点)、可超越、可回归、责任心(人帮人), “连锁销售”有个高起点,投资大。
“连锁销售”的“大平台等腰梯形”真的能让每个人成功出局,实现自己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的梦想吗?
来看“连锁销售”所极力鼓吹的“几何倍增学”:1变3,3变9,9变27......
上面是“连锁销售”理论上的发展模式,也就是必须保证每个人都能增3个人,良性发展下去,不难看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发展模式,到第20代已经把全中国人拉进来都不够了,网络总人数已达到17亿多人,而处在金子塔最底层第20代的人数是11亿多人,他们刚加入,一个人还没发展,占到总人数17亿多人的近66%还要多;而处在第19代的人数是3.8亿多人,每个人刚拉到3个下线,按每人只申购一份(3800)算,以“连锁销售”“五级三阶制”的奖金分配方式,每人才能提成1800元(实习业务员的直接提成570×2+升上业务组长的直接提成760),也远远拿不回他们的本钱;我们再来看第18代,处在这一代的人数接近1.3亿,他们每人也仅仅产生了12个下线,能拿到3980元的提成(比19代多出6个业务组长的间接提成,外加升上业务主任的间接提成380×3),表面上看已经拿回自己的本钱了,实际上也是赔钱的,因为在这期间的生活费、日常开支完全可以抵消掉;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第18、19、20三代都是赔钱的,加起来接近16.8亿人,占整个网络总人数17亿多人的96%要多,也就是说能赚钱的仅仅只有4%。
再继续看第17代、16代,即使能把自己的本钱捞回来,也多多少少能够赚点小钱,但这期间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生活费,还有承受的压力,亲情、友情的缺失,早已是得不偿失了。
当前鼓吹卖灵芝粉
灵芝又称灵芝草、神芝、仙草、瑞草,是多孔菌科植物赤芝或紫芝的全株。以紫灵芝药效为最好,灵芝原产于亚洲东部,中国分布最广的在江西,灵芝作为拥有数千年药用历史的中国传统珍贵药材,具备很高的药用价值
正因如此,以灵芝粉为诱饵,进行变相传销,打着卖产品的幌子进行拉人头,收取加盟费,每拉一个人给予高额佣金汇报,面上感觉很挣钱,实则是传销,坑害的还是自己的亲人、朋友……
传销的危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 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相关法律政策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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