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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会专题有房人无需以房养老没房者没法以房养老6页.ppt

  • 更新时间: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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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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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养老”是一种“倒按揭”养老模式,指的是房屋产权拥有者把自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抵押住房人年龄、生命期望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按月支付给房主一笔固定的现金。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对该房产拥有居住权,离开人世后,房产就归属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有房人无需"以房养老" 没房者没法"以房养老"
      今年全国两会,一些政协委员提交“以房养老”提案。昨日,全国政协举办“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以房养老”提案的办理部门银监会表示,由于我国现有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推行。(9月29日《新京报》)
  “以房养老”受关注很多年了,具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老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之后按月从金融机构领“工资”,离世后房屋归金融机构所有;二是上海等地试点的以房自助养老,老人将房子卖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返租给老人,老人按约定支付租金。
  显然,无论哪种“以房养老”模式,本质都只是比较特殊的房产交易而已。以“房屋产权70年”作为“以房养老”难推行的理由,更多反映的是相关部门的消极态度,真正的症结还在于,国人历来讲究“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住”,但凡日子过得去的老人一般不会选择这种方式。
  生活体面的人不需要“以房养老”,真正需要“以房养老”的大都是经济状况不好的穷人。矛盾的是,越是穷困的人越难拥有产权房。依现在的房价,贫困群体根本买不起房子,他们的租房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房,又无法拿来“以房养老”。
  有房的人不需要“以房养老”,没房或没产权房的人又没办法“以房养老”,这就是“以房养老”最大的局限所在。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以房养老”的推行其实完全可以交由市场去调节,政府只需加强监管即可——“以房养老”在欧美发达国家也只是辅助手段,而非普遍的养老模式。政府真正该履行的职责是负起兜底的养老责任,比如让所有公民都拥有养老金,比如拉平企业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比如明确房屋70年后的产权问题。


"以房养老"需满足三条件 70年使用权或成障碍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根据民政部日前发布的数据,中国目前有1.67亿老年人,其中不能自理的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35万,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
       2007年上海试推“以房自助养老”模式,而在7日召开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以房养老”这个老话题被再度提起。
      据了解,2007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试推过一种叫做“住房自助养老”的创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与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变更了房屋的产权人。其基本模式为:上海年龄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把产权房,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收购,该中心再将该住房返租给老人,并参照权威部门发布的上海地区平均寿命年龄约定租期。收购的价格一块用于预支付住房的租金,另外一块直接支付给老人。
      目前,官方的“以房养老”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但国家政策方面对此的风向已渐趋明朗。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食品、老年住宅、“以房养老”等服务市场,这可以看成国家在以房养老政策方面最新的表态。当然,“以房养老”目前只是一个框架性意向,国内金融机构均没有推出这项业务。
      有关专家表示,要使以房养老得以实现,需要满足3个条件。首先,拥有对房子的产权,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权利。其次,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再者,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适中,经济条件很好,就没有“以房养老”的必要;经济条件过低,就不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以房养老”模式如何推广,何时推广,业界一直议论纷纷。首先是观念障碍。老人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而无法留给子女的观念一下子让人难以接受。此外,“以房养老”,必须辅之以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因为它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政府部门等等,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和监管水平要求相当高。另外还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人们对住宅的使用权只有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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